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西晴”),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建德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因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软件仍注册成为二级代理,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代理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从该网络赌博平台获取充值返利。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梅某某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软件,仍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组建赌博微信群,组织多人实施网络赌博,并每场从“大赢家”处抽取3元、4元、5元、10元不等数额的抽头费。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得赌博平台返利人民币14184.7元,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合伙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36793元。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人均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附光盘、微信流水附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附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庄子珺
检察官助理:程 圆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