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楼凯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村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1年12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楼某某、楼凯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楼某某、楼凯凯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在被害人陈某甲、单某某、吕某某、陈某乙、洪某某等人向其借款时,要求按“行规”签署虚增借款金额的借条和收条并按期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利用虚高借款的借条讨债、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向被害人或近亲属施压索债。
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3日,被害人陈某甲(系未成年,名字在卷)经王某某、韦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楼凯凯向曹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1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曹某某让陈某甲按“行规”签署借款、收款金额均为5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各1份,并将现金1万元交给陈某甲,随后该1万元被以利息、好处费为由强行分走,其中蒋某某(另案处理)和楼凯凯等人分走8000元、韦某某分走1000元、王某某分走400元,陈某甲实际到手600元。后陈某甲无力清偿债务,曹某某等人以“不还钱少胳膊断腿”方式威胁逼债,陈某甲父亲陈某丙最终替陈某甲归还给曹某某8000元。
2、2015年7月份开始,被害人单某某经被告人楼某某介绍,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4次:第一次借款1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2万元,实际到手7000元;第二次借款1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2万元,实际到手7000元;第三次借款1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2万元,因单某某第二次借款有利息未支付,张某某要求将第二次未支付的利息当做本金计入第三次借款金额,实际到手5000元;第四次借款1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2万元,实际到手7000元。期间,单某某归还张某某第一次借款1.6万元,归还张某某第二、三、四次借款共计3.6万余元,后单某某无力清偿债务。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授意被告人楼凯凯作为原告,以单某某第二、三、四次签署的借款金额共计6万元的借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某某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法院于同年5月24日作出调解,要求单某某归还楼凯凯人民币6万元,因单某某一直未清偿债务,楼凯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决定对单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3、2015年的时候,被害人吕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张某某处可无抵押借款,后向其借款2次:第一次借款1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2万元,实际到手7000元,归还张某某1.6万元;第二次借款3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6万元,实际到手2.1万元,归还张某某6000元,后吕某某无力清偿债务。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授意被告人楼凯凯作为原告,以吕某某第二次签署的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吕某某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法院于同年5月20日作出判决,要求吕某某归还楼凯凯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
4、2015年8月份开始,被害人陈某乙经被告人楼某某介绍,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2次:第一次借款3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6万元,实际到手1.8万元;第二次借款2万元,按“行规”签署借条4万元,实际到手1.4万元,陈某乙归还张某某借款共计6万余元,后陈某乙无力清偿债务。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授意被告人楼凯凯作为原告,以陈某乙两次签署的借款金额共计为10万元的借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乙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后因被告人楼凯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按撤诉处理。
5、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洪某某、王某某经虞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曹汉明借款2万元,按“行规”实际到手1.8万元。因洪某某、王某某到期无法归还借款,被虞某某等人从东阳建材城带至本市通江路苹果酒店。虞某某、楼凯凯等人在苹果酒店采用打头等方式进行逼债,在洪某某、王某某被迫支付部分资金后才放其二人离开。后洪某某、王某某及王某某父亲在本市十字街梅园餐厅将借款归还虞某某,前后共计归还2万余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楼凯凯在本市艺海路潘潘哒宾馆被抓获。同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楼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借条、收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王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单某某、吕某某、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楼某某、楼凯凯和同案犯楼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楼某某、楼凯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楼某某、楼凯凯伙同他人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楼某某、楼凯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楼凯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琤琤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楼某某、楼凯凯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张某某150*******,楼某某158******,楼凯凯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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