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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欧阳某某等人诈骗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刘家站垦殖场一分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欧阳某某,绰号“短哩”,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马荃镇岩前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舒某某,曾用名舒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龙虎山镇鱼塘村**组**号。该被告人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1年10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罚款四百元;因赌博被贵溪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欧阳某某、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欧阳某某、舒某某三人商量好到瑞金实施诈骗,由张某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欧阳某某、舒某某负责配合张某某。2019年6月13日下午,张某某、欧阳某某、舒某某三人从鹰潭市余江县乘坐长途汽车到达瑞金市,后三人使用一张他人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龙都宾馆,之后又在宾馆附近购买了三部二手手机、三张电话卡等作案工具,伺机实施诈骗。

2019年6月15日21时许,张某某窜至瑞金市象湖镇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广场,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独自一人,便上前搭讪,张某某谎称其姓陈,是外地人,在瑞金做工地,杨某某信以为真,便与张某某互相添加了微信,经初步接触,张某某便决定把杨某某作为作案目标。当晚,张某某回到宾馆后,把和杨某某接触的情况告诉欧阳某某、舒某某,经过商量,由张某某冒充瑞金市金都大道彩虹桥边上国滨中央城小区工地的大股东,欧阳某某、舒某某则冒充该工地的工人。与此同时,张某某用微信与杨某某进一步交往,张某某谎称自己手上有一个项目可以带杨某某赚钱,只需要杨某某出几万元钱就可以。2019年6月19日下午,张某某将杨某某约至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长春宾馆,并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后为了进一步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带杨某某到之前已经踩好点的国滨中央城工地,到达工地后,欧阳某某、舒某某按之前的约定分别在工地门口、工地里面迎接张某某,并打招呼称张某某为老总,杨某某便对张某某老总的身份更加深信不疑,遂同意投资。次日上午,张某某、欧阳某某两人来到杨某某工作的瑞金市沃尔顿国际大酒店对面,由张某某在瑞金市沃尔顿国际大酒店门前公交车站牌处与杨某某见面,杨某某将30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到钱后便与欧阳某某、舒某某逃离瑞金市。之后,张某某将骗取杨某某的30000元现金进行分赃,其中舒某某、欧阳某某各分得8250元,张某某则分得13500元。案发后,张某某、欧阳某某、舒某某三人的家属退回赃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欧阳某某、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欧阳某某、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峻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欧阳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叁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6.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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