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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武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籍贯:辽宁省锦州市,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楼**号,住太原市迎泽区****小区**,无业。1997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1998年7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4月2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年;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1月22日因吸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年;2018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年。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41983********,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籍贯:山西省临县,户籍地:山西省临县**乡**村**号,现住太原**街**号,无业。2006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9月28日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骑一辆电动车行至太原市杏花岭区**街附近的菜市场,从附近买菜的人中寻找盗窃目标,之后武某某看到被害人武某甲骑着电动车正准备离开菜市场,于是被告人武某某趁机盗取武某甲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手机,被盗手机为华为P30手机(8G+64G),珠光贝母色,后被告人武某某骑电动车逃离作案现场。被盗手机被武某某以800元价格卖掉,赃款已挥霍。后经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226元。

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太原市小店区**路**街口东北角,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武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盗取其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手机,被盗手机为华为P30pro(8+256G内存),极光色,被盗手机被武某某以两千元的价格卖掉,赃款已被二人挥霍。后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11元,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萍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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