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被告人段某某,向景东县锦屏镇董报村村民刘某某购买桉树林采伐。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段某某进行采伐。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董报村田房组董报河坝头山林内采伐桉树,并加工成原木,后被告人张某某聘请李某某将加工好的原木运至景东县八十米大街江恒建筑工地内予以出售,获利30000元人民币。经景东县力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认定,采伐林木位置分别为锦屏镇董报村田房组14林班12小班、14林班20小班;采伐林木株数分别为305株、194株;采伐林木蓄积分别为29.3立方米、24.7立方米。
二、2019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被告人段某某,向景东县锦屏镇前所村村民陈某某购买桉树林采伐。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段某某进行采伐。被告人段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景东县锦屏镇前所村中排组“烂木头箐”山林内采伐桉树,后被景东县锦屏镇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制止。经景东县力奥林产集团有限公司认定,采伐林木的位置分别为锦屏镇前所村中排小组烂木头箐山82林班68小班、82林班70小班;采伐林木株数分别为44株、32株;采伐林木蓄积分别为5.0立方米、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森林资源损失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违法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第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锦屏镇北屯村委会桐子箐村民小组155号;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北屯村委会桐子箐村民小组2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五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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