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细货,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路**栋**房。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亚花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村**号,现住址广东省翁源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毛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分别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毛某某等人结伙合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在翁源县新江镇阳河村张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明明鸭场”门口空地、阳河村阳辉组张某甲家以及张某甲家后山竹林田塅,先后吸引曾正花、陈某某、杨某某等二十多人,以扑克牌打“大风车”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抽取“水子钱”营利。至案发时止,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两名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人员辨认及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现场勘验材料、审讯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幸灵
检察官助理:马雯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8册,光盘7张。
3.扣押赌具情况:“姚记”扑克牌一副(共54张);1张圆桌(木制桌面,铁质桌脚)和5张凳子(红色,塑料凳)。
4.《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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