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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汤某某、朱某甲等3人环境污染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唐山海港开发区****2019年10月2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唐山市公安局海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滦南县倴城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汤某某、朱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朱某甲经事先约定采取合伙分红的经营模式,于2019年5月份在没有办理任何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滦南县司各庄镇东项庄村南的一废旧院内,使用自制的设备破碎、清洗购进的废旧发动机、变速箱,在清洗的过程中,利用鼓风机将产生的粘有废润滑油的废油沙及含废润滑油的污水排放到院内地表浅坑,产生废油沙3.83吨,致使油污等渗透至地下造成环境污染。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涉案变速箱、发动机在拆解过程中收集的废机油及粘附在破碎物上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涉案油沙属于危险废物,清洗后的破碎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汤某某、张某某在破碎、清洗废机动车发动机、变速箱过程中产生的油沙直排到地面渗坑的行为与评估区域土壤受到污染的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汤某某、张某某在破碎、清洗废机动车发动机、变速箱过程中产生的油沙直排到地面渗坑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量至少为87224.4元。

案发后,所污染区域已进行无害化处置。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朱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接收证据清单及账本;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结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滦南行政代处置对账单;废旧物资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2.证人郑某某、朱某乙、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类认证;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及证明;

5.生态环境局滦南县分局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处警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唐山海港开发区**镇**村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某某、朱某甲均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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