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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汤某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二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东营**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4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垦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8年11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2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胖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组**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汤某某、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9日,段某某(另案处理)与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纠纷,张某甲(在逃)和武某某(身份不详)分别代表段某某和孙某某协商处理,期间发生矛盾,双方约定斗殴。段某某纠集杜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尚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武某某纠集的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垦利县**路东首持械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汤某某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附加证据。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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