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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汤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捕前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6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决定,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捕前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故城县马某某手机接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的短信,内容为信用卡提升额度的虚假链接,马某某点击该链接后被窃取9130元。银行交易记录显示,该9130元钱于2019年6月25日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买11张美通卡。宋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咸鱼”APP认识QQ昵称为“被盗”的人,在此人手中以8.5折、7.8折、7.3折的价格购买了20余万物美超市美通卡,并出售给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在明知该美通购物卡为犯罪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以8折、7.8折的价格于2019年6月25日从宋某某、陆某某手中购买物美超市美通卡103990元,2019年6月26日从宋某某、陆某某手中购买物美超市美通卡48000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汤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持购买的151990元的物美超市的美通卡在上海物美超市九亭店、松江店、嘉定白银店购买香烟并向外出售,获取利润6500元。2019年6月26日利用物美超市的美通卡购买香烟时被公安抓获,未取得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叁部;

2.​ 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3.​ 证人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汤某某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伟

2019年11月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枣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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