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区**路西**组**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房**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赌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2月2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2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镇**排**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查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三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个人组织聚众赌博四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200元。汪某某与张某甲共同组织聚众赌博一次,抽水渔利2400元。汪某某、张某甲、邵某某共同组织聚众赌博二次,抽头渔利5100元。在上述赌博中,汪某某共计抽水渔利10700 元,张某甲共计抽头渔利7500元,邵某某抽头渔利共计51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先后两次在巴林左旗**嘎查自己家中组织张某乙、穆某某、邵某某、郭某某、尚某某、张某甲、贺某某等人用天九牌推牌九方式赌博,汪某某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抽水,两次抽水渔利1800 元。
2、2019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先后两次在巴林左旗**嘎查沈某某家中组织贺某某、郭某某、穆某某、张某甲、尚某某、张某乙、李某某、范某某、吴某某等人用天九牌推牌九方式赌博,汪某某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抽水,两次抽水渔利1400元。
3、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汪某某与张某甲、邵某某先后两次在巴林左旗**嘎查巴某某家中组织尚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郭向党、王某甲、于某某、陈某某等人用天九牌推牌九方式赌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邵某某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抽水渔利,三人二次抽水渔利共计5100 元,事后三人将渔利款分赃。
4、2019年3月18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在巴林左旗**镇**村**屯王某乙家西屋组织肖某某、张某乙、白某某、范某某、赵某某、王某甲、郭某某、贺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等人用天九牌推牌九方式赌博,汪某某、张某甲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抽水渔利,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搜查,汪某某、张某甲抽水渔利24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范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邵某某供述。4、检查证及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罚。三被告人共同犯罪部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美香
检察官助理:潘虹园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张某甲、邵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三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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