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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汪某某等赌博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镇******号,现住潜山市王河镇王河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29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9月10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镇**村**组**号,现住安徽潜山市王河镇**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29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9月10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王河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8月29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9月10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贾某某三人多次组织许某某,石某某等人以砸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获利现金人民币30000余元。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贾某某住宅内,张某某、汪某某、贾某某邀集许某某、石某某等人以砸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博场所由贾某某提供,其收取红子钱10000余元,后三名被告人将红子钱均分。

二、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在潜山市顺民房屋拆迁咨询有限公司食堂内,汪某某、贾某某召集许某某等人以砸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博场所由汪某某提供,其收取红子钱10000余元,后三名被告人将红子钱均分。

三、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潜山市王某某家中,张某某、汪某某、贾某某组织许某某、石某某等人以砸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博场所由贾某某提供,其收取红子钱10000余元,后三名被告人将红子钱均分。

四、2020年2月17日晚,在潜山市王河镇王河街道张某某住宅内,张某某,汪某某、贾某某召集许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人以砸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后因派出所巡逻停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收取红子钱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骰子等;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3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娟

检察官助理:王弦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贾某某现被羁押在潜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随案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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