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433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路**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09年5月、2011年5月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802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闲聊”APP软件,注册帐号创建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王某某、林某某等人进群,并在“舟山阿拉斗牛”APP手机棋牌软件内创建房间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沈某某作为该“闲聊”赌博群管理人员,采用从每局赢家处100分以下收取5元、100分以上收取10元的方式收取房费作为抽头获利,并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按抽头利润的25%和75%进行分成。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50945元。
2020年7月9日、7月14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先后向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沈家门水产品交易市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等;5.电子数据:“闲聊”群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利用网络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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