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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沈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枣阳市**镇**村**组(原**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枣阳市**镇**村**组(原**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2013年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枣阳市**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和方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在四人合伙购买的枣阳市**镇原**村**水库东山上,砍伐马尾松1228棵,折合活立木蓄积量为91.16立方米。

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到枣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在襄阳市隆中风景区附近被襄阳市巡警支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山林转让协议书、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赵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及同案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察报告、林木采伐现场位置示意图;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伐根调查表、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段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沈某某、段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89795****、1589798****、1826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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