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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洪某某等危险物品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新铺新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大道**城,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物品肇事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9********,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路**州。2010年12月22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物品肇事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3031996111360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高桥镇高石村高石组20号。2019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我院于同年3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洪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29分,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经营管理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路**店发生火灾,于16时20分被完全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共造成5人受伤,其中餐饮店员工龙某某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查明,起火原因是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因图价格便宜,经商量后选择被告人鄢某某无证经营的“生物油”作为餐馆燃料,自行购买点火设备后,由鄢某某到餐馆安装相关设备投入使用。“生物油”用完后即电话联系鄢某某,由鄢某某聘请的被告人高某某开车送往餐馆并加注到餐馆储油箱内。高某某在加注“生物油”时发生泄漏造成火灾。经检验鉴定,引发火灾的“生物油”系甲醇,属于危险化学品。

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份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用于储存、加注甲醇的塑料桶、抽水泵等物证;2、火灾调查情况、合伙协议、病历等书证;3、吴某某、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洪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高某某无证经营危险物品甲醇,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在自己经营的餐馆内使用无相关资质者提供的甲醇,导致发生火灾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焉某某、洪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各人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本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翔宇

2020年3月23日 

附:

    1.洪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鄢某某(联系电话1858528****)、高某某(联系电话1818566****)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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