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家住于都县**镇**村***组50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于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家住于都县**镇***路144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于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失足女”杨某某、钟某某、曾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张某某制作好留有自己手机号码及微信昵称的色情招嫖卡片,雇请被告人温某某在于都县城***、***等酒店散发色情招嫖卡片,招揽嫖娼生意,并固定每天支付100元工资给温某某,待嫖客需要联系张某某后,张某某打电话叫杨某、钟某、曾某去卖淫,并与她们约定好分成,然后租车由自己或安排温某某接送杨某、钟某、曾某去于都县城各酒店提供“快餐”、“半套”、“全套”、“包夜”等四种不同价格的性服务项目,杨某、钟某、曾某收到嫖资后,将约定的分成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2019年11月至12月8日案发,张某某、温某某介绍杨某从事卖淫13次,介绍钟某从事卖淫5次,介绍曾某从事卖淫30余次,张某某非法获利13000余元,温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利用色情招嫖卡片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斌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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