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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潘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10时许,西昌市公安局礼州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仁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方某某到西昌市礼州镇“飞越歌城”处置一起打架斗殴案件,被告人潘某某到现场阻碍民警执法,用手揪住辅警张某某的胸口警服进行撕扯拉拽,将民警衣服的胸领及肩章撕烂,并不停的辱骂,民警因此将潘某某强制带回派出所调查。潘某某在派出所办案区内大喊大叫,来回走动,不听民警劝阻。礼州派出所所长刘某某对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潘某某干扰民警的询问,经多次劝阻警告无果后,刘某某所长及民警将潘某某强制按坐在值班室椅子上,被告人张某某趁民警不备,拿起放在办公桌上的剪刀刺向刘某某,被现场民警发现并及时抢夺下剪刀未造成伤害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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