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安顺市西秀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3月,尹某某向张某乙(另案)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9月再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6万元,均约定月利息6分。期间,尹某某按月向张某乙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30.6万元。2015年,在张某乙的指使下,张某某以借为名,将尹某某价值17.75万元的装载机开走,以尹某某未还清借款为由,强行抵债人民币16万元。
2.2012年4月25日,被害人陈某某因经营**矿资金困难,便向被告人张某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利率6%。2012年5月23日,陈某某与合伙人王某甲、朱某甲共同再次向张某乙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按张某乙要求将所借300万元书写在一张借条上,月利率6%,虚高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90万元,张某乙安排潘某某负责催收借款本息。陈某某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共计支付张某乙利息人民币348万元。后陈某某、王某甲、朱某甲进行内部决算,商定欠张某乙的钱由陈某某负责归还。因陈某某不能偿还该笔借款,2014年6月2日,陈某某、王某甲、朱某甲各自出具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给张某乙,一个月后朱某甲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同年9月17日,王某甲将陈某某抵押给其的一辆大众途锐车辆抵押给潘某某。该车在潘某某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期间,张某乙先后安排潘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多次采取电话滋扰、辱骂、上门追讨、多次叫到航龙公司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陈某某追讨债务,造成陈某某心理极度恐惧。2017年2月21日,张某乙强制将车退还陈某某,以陈某某、朱某甲等人之前所还的钱只是利息为由,要求陈某某重新签订资金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00万元,陈某某出于恐惧同意出具。以此为据,张某乙又安排周某某以上述手段继续追讨债务。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17日,陈某某先后分三次还款人民币17万元给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款凭条复印件、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普价认字(202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语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将他人财物抵偿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在追讨高利贷过程中威胁、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龚开荣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现分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暂在普定县看守所康复中心)、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散卷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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