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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村农民。2020年6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村农民。2011年4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由本院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初至11月7日,闫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以上四人已判刑)在满城区南韩村镇**村设立赌局并召集李某甲、苑某某、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连某某等多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五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为闫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二次,非法获利三、四百元。被告人潘某某为闫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一次,非法获利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闫某某、张某乙、潘某甲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联系电话:张某某15076******;潘某某15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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