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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潘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7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村**组**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县**镇**村**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查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路**房间内与被害人路某某、马某某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期间,被告人查某某认为被害人路某某等人诈赌,遂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等人至**房间。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等人到场后,通过堵门、言语威胁等方式,在被害人路某某归还被告人查某某1万元赌资后,又以假一赔十为由向被害人朱某某、宋某某、路某某、马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因无力支付而逃离现场。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查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查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证人杨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先后多人至**房间。

3.被害人朱某某、宋某某、路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查某某纠集多人至现场,索要人民币10万元的经过。

4.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路某某将1万元赌资退还给被告人查某某的事实。

5.案发经过,证实张某某、潘某某、查某某到案的经过。

6.户籍信息,证实张某某、潘某某、查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查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查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1120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查某某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810566****)。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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