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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熊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友谊街******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夫妇因经营的养猪场需要打围,于是二人商量盗割公路沿线的宣传横幅用于打围。当晚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乘坐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港城大道双加和石洞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发现龙马潭区双加镇政府宣传防治新冠肺炎的横幅悬挂的位置便于实施盗窃,于是二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盗割了双加镇政府宣传防治新冠肺炎的横幅32张。经龙马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32张宣传防治新冠肺炎的横幅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严格管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为节省养殖成本,不顾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盗窃多幅政府用于防控疫情宣传横幅,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青

检察官助理:徐军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 ; 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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