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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牛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3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楼**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楼村**排坊庄**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2时30分,四铺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在濉溪县**镇**村小王家发生纠纷,民警谢某某带辅警丁某某赶至现场,在了解男方张某乙与女方王某甲双方系婚姻问题产生的纠纷后,告知双方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处理,而后民警驾车将王某甲送至其姨父胡某某胡某某家中,张某乙一方不听劝阻驾车跟随至胡某某家门前,民警再次告知张某乙一方现在系疫情期间,不得聚集并要求张某乙等人离开现场,劝阻后民警遂驾车离开现场。当日23时53分四铺派出所接到胡某某报警称张某乙一方有人在家门前大喊骗子、骗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随后民警王某乙、谢某某等人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现场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告知双方处理纠纷方式并多次告知张胜龙一方张某甲、牛某某等人现在系疫情期间,不允许人员聚集,且张某甲、牛某某非四铺辖区居民,民警遂再次要求张某甲、牛某某等相关人员离开现场,但张某甲、牛某某等人却不听劝告。民警劝告未果遂依法口头传唤张某甲、牛某某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在民警带张某甲、牛某某等人上警车时,张某甲用手撕掉民警谢某某口罩,用拳头击打民警谢某某下巴及胸口,牛某某用肘击打民警王松胸部,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牛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牛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牛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胜

检察官助理:张兵义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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