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9********,户籍地河南省**县**镇,住孟津县**镇***路***家属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9********,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住河南省*县**家****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河南省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将该案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9年07月05日,被告人牛某某明知其上线“小某某”(另案处理)和杨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和银行账户是为了转移违法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帮“小某某”、 杨某某收款共计135634.5元,并将所收赃款通过微信提现至自己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再按照其上线要求将款汇入韦某某(在逃)账户,致多名受害人被骗后将被骗款通过刘某某的账户流转:
2019年7月5日,受害人刘某某在渑池县张村镇义翔铝业职工宿舍内被他人以退赔淘宝购物款的方式诈骗27399元,其中9999元通过牛某某微信收款码进行流转。
2019年7月5日,受害人赵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水漾花城被他人以网购商品快递出现问题可获得理赔为由被骗13500元,被骗的13500元通过的微信账号进行流转。
2019年7月5日下午,受害人王某某被他人以刷单挣取佣金为由被骗17438元,其中3998元通过牛某某的微信账户进行流转。
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9年07月0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其上线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和银行账户是为了转移违法犯罪赃款的情况下,在河南省郏县米兰国际酒店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和银行账户交给王某某使用,共收转赃款148933.66元。
2019年7月5日,受害人刘某某在渑池县张村镇义翔铝业职工宿舍内被他人以退赔淘宝购物款为由被骗27399元,其中2300元通过张某某微信账户进行流转。
2019年7月4日至6日,受害人包某某在内蒙古通辽市被他人以刷单挣取佣金为由被骗55878元,其中3300元通过张某某微信账户进行流转。
2019年7月5日,受害人龙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被他人诈骗5000元,其中3000元通过张某某微信账户进行流转。
2019年7月5日,受害人王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被他人以刷单挣取佣金的方式诈骗17438元,其中13440元通过张某某微信账户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退赔损失27399元,被告人张某某退赔损失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报案材料、退款手续、辨认笔录、破案报告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包某某、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王志恒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及微信收款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均受其上线指使为他人提供微信收款码、银行账户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均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永卿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廉租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