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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昆毁坏财物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塘沽区**小区**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因患血友病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昆,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12年11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吉林省长春市**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拖欠其运输费用,于2020年4月7日,指使被告人王昆将该公司停放在天津市北辰区捷世通4S店门前的商品车损坏。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昆使用铁棍,将停放在该处的7辆商品新车(5辆探歌、2辆宝来)划损。经估价,被划损车辆共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60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昆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张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昆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安源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被告人王昆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廷钰,联系电话131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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