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王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庙**号。2014年10月1日张某某因非法管制刀具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0月27日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7月9日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7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8********,回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于2019年6月21日、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4日、9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19日2时许,在太和县**乡**村被告人张某某无故用石块砸坏韩某某儿子家的铁门,后由其岳父韩某进行修理;

2.2016年10月27日1时许,在太和县**镇**路二中附近,被告人张某某拦截多辆出租车并用脚跺车门,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城东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

3.2017年7月9日1时许,在太和县**镇TNT酒吧内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张某某用菜刀任意损毁酒吧内的LED显示屏等物品,张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水上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4.2018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八喜碳烤店内将监控线、电源线等物品任意损毁。事后张某某赔偿汪某某15000元整;

5.2018年10月21日1时许,在太和县椿樱小区12栋**室,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故对尚某某进行随意殴打,造成尚某某头部和面部受伤;

6.2018年12月21日在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派酒吧大厅内,被告人王某因听说酒吧内服务员郭某某与张某某的矛盾找到郭某某理论,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被害人孙某某看到同事郭某某挨打后加入厮打,王某在厮打过程中用拳头将孙某某上颚两颗牙齿打掉,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嘴里喊打并与郭某某发生厮打。随后王某、张某某分别在酒吧过道、门口与多名服务员发生厮打。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砖头等照片;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通话记录等书证;

证人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孙某某、尚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拦截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借故生非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馨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太和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材料十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