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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因交通肇事罪犯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9********,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因交通肇事罪犯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A1T09P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郑新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新快速路14KM+200M处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李某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2月10日17时4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H563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新快速路同向行驶,与躺卧在事故地点处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李某某二次受伤,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与王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春莉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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