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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6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楼,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楼,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万州区五桥开设经营荣辉宾馆,为宾馆入住人员介绍卖淫妇女并获取利益,现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晚,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其经营的荣辉宾馆309房间容留、介绍祝某某与谭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收取谭某某3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卖淫女祝某某150元,从中获利150元。

2、2019年10月30日晚,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其经营的荣辉宾馆501房间容留、介绍甘某某与傅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收取傅某某300元后,王某某通过现金支付给卖淫女甘某某150元,从中获利150元。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款记录截图、特种行业许可证、三峡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2.证人祝某某、甘某某、傅某某、谭某某、张某甲、熊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容留、介绍2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8月20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3********,1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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