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村民委员会******组,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19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容留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合租的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栋**室吸食毒品。2020 年3 月20 日3 时许,民警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和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证人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查获的吸毒工具;4、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