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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街镇**村二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200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街镇**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从昆明市五华区麻园村一酒吧喝完酒出来,在**路**路交叉口路边,随意殴打李某某、左某某、付某,经鉴定,李某某、付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于当天晚上被公安民警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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