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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4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8年4月13日镇雄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8年2月1日王某某向镇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镇雄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并于同日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合伙在镇雄县城**街**宾馆旁巷道的一民房内开设游戏室进行赌博活动牟利,该游戏室大厅设置两台赌博机,可以同时供16人进行赌博,并先后雇佣了黄某某、申某甲、申某乙、陈某某(四人已判刑)对游戏室进行管理,负责收钱、上分和下分、退钱、做账等,每天有几人或几十人参与赌博,每天赌资数千至数万元。2017年9月14日晚该游戏室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赌博机2台,赌资2285元,参赌人员10余人,记账本、账单等物品。经查证,自2015年2月至被查期间,该游戏室违法所得的纯收入达二百五十七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及涉案人员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实;3、有关书证、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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