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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毛驴、小爷叔,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9********,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上海**公司工作,住本市静安区**路**号**号**室。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王,男,1993年3月1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乡**队**号,住本市宝山区**路**村**号**室。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牛某某(在逃)共同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普陀区**路**弄**号**室作为网络百家乐赌场场地,并提供台式电脑等物用于网络赌博押注。被告人张某某与牛某某(商定,张某某获取码量0.6%的分成,张某某负责场地及招待赌客、牛某某负责提供网址、账号、密码及结算赌资,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操盘及兑付赌资,赌场内盈亏钱款由王某某向牛某某结算。2020年6月14日晚,民警查获该赌场,查证当日网络百家乐码量为477050,扣押赌资人民币17900元,抓获七名参赌人员,后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后否认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曹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孙某甲、卜某某、孙某乙、邹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勘验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若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否认实施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王某某法律援助律师: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刘雪艳律师,联系电话1891777****。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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