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社区**组,住威宁县**镇**社区**组。因本案,被威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执行期限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9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2019年12月26日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解某某(另案)合伙在张某某家位于威宁县**镇**社区**组的餐馆包房内,以提供二台麻将机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三人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赌客打十元的麻将“抽头”100元,打20元的麻将“抽头”200元。之后解某某退出,张某某、王某某继续开设赌场。2019年11月6日办案民警在张某某、王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当场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同时将张某某抓获。2020年1月2日,王某某在其丈夫张虎的陪同下到威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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