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乡**村。
上列二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抽水渔利为目的,在两人经营的惠州市惠城区**路**商行内聚众赌博“三公”。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设赌“三公”至今共抽水渔利一万多元。2019年12月16日,公安人员对**商行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及参赌人员多名,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14116元、港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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