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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镇**街**路**,现住古交市**镇**楼。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街**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孙某某(已判决)编写“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由朱某某(已判决)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向浙江省平阳县等地用户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梦境V6.1)(以下简称“梦境”)。2019年1月底至5月,李某某(已判决)协助孙某某销售“梦境”游戏外挂程序,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客服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其间,被告人张某某协助李某某销售“梦境”游戏外挂程序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0余元,获取报酬人民币6000元。

2019年2月底至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绝地求生”游戏中发送广告语和管理YY频道的方式,帮助孙某某推广“梦境”游戏外挂程序。其间,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孙某某销售“梦境”游戏外挂程序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2500元,获利人民币1573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经孙某某规劝,于2019年12月9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服务器数据、外挂程序文件、支付宝数据、勘验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告人张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西省古交市**镇**楼家中,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西省古交市**街**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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