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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6********,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号楼**单元**层**,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镇**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咸阳公安局秦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某某甲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因自已的汽车后视镜被人撬取后遭人敲诈,遂产生撬盗他人汽车后视镜实施敲诈的念头,并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预谋,以此方法实施犯罪活动,王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1月份,王某某在网上注册了用于作案的3个未实名登记的QQ号码:327431****、37784****、44319****及对应的收款码:白马、A沙漠骆驼、皮卡丘等。二人还准备了一辆黑色“本田”牌雅阁轿车作为交通工具,又准备了螺丝刀、折叠刀等作案工具,以及写有QQ号的纸条伺机作案。

2020年1月19日23时许,张某某、王某某驾驶作案车辆窜至兴平市金城路金航公寓附近,发现“湘之味”餐馆门口停放着一辆白色“路虎”牌极光汽车。二人下车后,一人在旁边望风,一人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该车的双侧后视镜片撬下来,并将两人事先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镜子+QQ327431****”),贴到后视镜的空壳里,再将撬下来的后视镜片藏在附近的绿化带里,随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纸条上的QQ与二人联系,张某某、王某某向徐某某发送收款码,徐某某为了能拿回后视镜向二人转账300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采取敲诈徐某某同样的方式,从2020年1月19日至24日期间,在兴平市、礼泉县、泾阳县、咸阳沣西新城、咸阳市秦都区、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蓝田县作案七次,先后撬取车辆后视镜50起,成功实施敲诈勒索32起,获赃款11840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张某某、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将敲诈所得赃款11840元某某甲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48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某某甲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某某甲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渝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刀具2把。

3.起诉书1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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