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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岚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岚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窜至自己在东村镇马家坪所开汽车修理门市附近停放的三辆大货车前,使用扳手和钳子拧开货车的排气筒,盗窃里面的三元催化器。得手后使用电焊机把两个排气筒外的不锈钢铁皮切开,取出三元催化器,放置在编织袋中,藏匿于距门市后面七八米远的油松树地内。随后将第一辆车卸下的排气筒拖行至门市后院自已的豫K****0号牌越野车内,于凌晨6时驾车拉至娄烦县境内路段,将第一辆车的排气筒损坏,取出三元催化器,运输至静乐县表哥裴某某处藏匿。

2017年农历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岚县马家坪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晋H****X大运牌N81380牵引货车排气筒内置的三元催化器。

2017年农历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岚县马家坪盗窃被害人苏某某车牌号为晋H****X大运牌N81380牵引货车排气筒内置的三元催化器。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朱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的陈述;3.证人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慧萍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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