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江西省**县**药店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口罩,王某某联系张某某寻找口罩。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从本村李某某手中以每只0.6元购买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李某某告知张某某所售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之后,张某某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某某。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从长垣县***镇**村张某甲手中,以每只0.6元购买7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张某甲告知张某某所收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之后,张某某以每只0.63元销售给王某某。总金额合计人民币567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卖给自己的口罩是从路边购买,没有相关资质、检验报告,仍将其中4万只口罩以每只1元、5万只口罩以每只1.3元销售给陈某某。总金额人民币105000元。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
陈某某收到货后发现所买口罩质量差遂向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安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禁止销售,并将产品就地封存。王某某、张某某共计退还陈某某5万元。两被告人违法所得均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口罩照片;2.两被告人的户籍、无前科及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关于协查假冒“飘安”口罩的函和回函、飘安商标续展公示及该公司的相关声明函、两被告人的微信交易明细及截图、物流信息查询结果等;3.证人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玲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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