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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阳市北关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阳县******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3********,汉族,大专文化,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区**号楼**单元3**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郭某某、曲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市二中东墙外的工地挖洞盗墓,盗挖出两个陶罐。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地点属于殷墟一般保护区范围内。

2.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伙同史金明、张某乙、董某某、曲某某、曲某甲、杨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与文源街交叉口东南角中州嘉苑工地内多处挖洞盗墓。经安阳市殷墟管理处认定,该地点属于殷墟的建设控制地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2.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张某甲、郭某某、史某某、张某乙、董某某、曲某某、汤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5.协作函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阳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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