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2********,汉族,文盲,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4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东营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一辆蓝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被盗蓝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价值5720元。
2、2019年9月18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东营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一辆黄色丰派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被盗黄色丰派牌电动三轮车价值550元。
3、2019年9月22日凌晨1时40分至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东营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一辆绿色宏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后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鉴定,被盗绿色宏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6240元,被盗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346元。
4、2019年9月30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东营市人民医院停车场内盗窃一辆蓝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在驾驶电动三轮车逃至海丽园小区南门口时被明月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蓝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6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多次予以收购,共计价值86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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