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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街道**村**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在本市龙凤乾城小区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吉普车车灯、车载对讲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4034元。

2019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在本市西五道街泽峰二手车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吉普车上加装的LED射灯盗走。

2019年4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在本市绿都花园高层地下车库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车上五个车灯盗走。

2019年4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在本市绿都花园楼下,将被害车上车灯盗走。

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玄某某被盗车灯总价值人民币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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