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9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2009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4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岷县岷阳镇胜利巷,盗窃剡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蓝色欧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72元,破案后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岷县岷阳镇南门巷子,盗窃何某某蓝色宗申比亚乔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44元,破案后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岷县岷阳镇阳光家园小区院内,盗窃周某某白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3元,破案后追回并发还失主。
4.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岷县岷阳镇北郊新村河坝边,盗窃林某某停放在出租屋旁的红色大运牌电动车电瓶五组,后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440元。破案后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共实施盗窃4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49元,被告人李某某低价收购被盗电动车2辆,电瓶5组,价值共计人民币7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剡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红梅
检察官助理:陈文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军锁、王某某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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