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8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3********,满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吉林省永吉县人,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园**号楼**门**,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园**,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89********,汉族,群众,**,研究生文化,河南省濮阳县人,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天津市武清区保利梧桐语售楼处销售人员,2018年期间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向一名昵称为“周燕”的人多次联系伪造并购买离婚证、国家机关印章,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收货,用作给其客户违规获得住房贷款。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假离婚证,未收取费用;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假离婚证、离婚协议,收取李某某人民币2850元;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为林某某、贾某某购买伪造的高碑店市民政局档案专用章、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印章,用于修改林某某、贾某某的离婚协议,收取林某某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张某某为不知情的臧某某、张某某夫妻购买伪造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未收取费用,假印章未使用。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为其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仍提供资料、缴纳费用并购买上述证件成功用于获取个人住房贷款。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三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婚姻登记机关档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贾某某、林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天津市武清区**镇**路**里**号楼**门**号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于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园**号楼**门**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89页;
3.补充材料2册;
4.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调查评估意见书》3份,光盘1张,印章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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