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渣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现暂住广东省中山市开发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理发师”,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81********,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村**号,现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绰号“独眼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8********,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镇**村**号,现租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号,现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伙同李某某、许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从广东省中山市驾车窜到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银定路银定租车公司,假意租车使用,由被告人何某甲向该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桂C*****的丰田普拉多汽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48000元),后在广西桂林飞机场的停车场内将该车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过来的买家,所得赃款由被告人等人共同分占。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甲、谢某某经密谋后,从广东省中山市窜到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17座清远市维度生活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假意租车使用,由被告人何某甲向该公司租用一辆车牌号为粤E*****的宝马740轿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16767元),后将该车开回中山市南朗镇南朗车站门口,由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的买家,赃款由被告人共同分占。
3.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江湾苑一嗨租车公司处,假意租车使用,向该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粤C*****的别克轿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8000元),后将该车转卖给他人。
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经密谋后,从广东省中山市窜到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17座清远市维度生活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假意租车使用,由被告人张某某向该公司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粤R*****的宝马525轿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7500元),后将该车开到阳江市,以人民币4.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过来的买家,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共同分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黄某某、郑某某、丁某某、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谢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甲、谢某某、何某乙、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甲、谢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某乙、张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甲、谢某某、何某乙、张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13册,光盘3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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