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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2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嵊州市黄泽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嵊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21日以嵊检二部报(移)诉[2020]6号移送案件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浙江某某电器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器某某电器公司)的“某某电器**"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是某某电器公司售后技术人员的身份,从某某电器公司授权的绍兴**厨房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带某某电器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面板,将从浙江**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的无牌、无商标标识的产品更换成带有某某电器公司注册商标的面板,并将该些假冒注册商标的灶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销售人民币19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伪造某某电器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公章等公司印章,并用该些伪造的公司印章与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签订经销商合作协议、产品销售合同、开具收款收据等,将自己贴牌假冒的某某电器牌产品和从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处购买的假冒某某电器牌产品销售给上述人员,销售额达15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经鉴定,侦查人员从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处扣押的由被告人王某某销售的某某电器牌产品,均属于仿冒“某某电器”商标的假冒产品。 

3、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的某某电器牌产品为贴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从被告人张某某从购买假冒的某某电器牌燃气灶、集成灶、油烟机等产品并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销售额至少达14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同时,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张某某,由王某某直接向张某某购买假冒的某某电器牌产品并进行销售,共计销售至少达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某某电器公司产品;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某某电器牌产品鉴定意见、印证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强 

                              检察官助理:蒲立炯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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