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10********,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60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702********,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伙同闫某某(另案处理)以“闲逸麻将”APP为赌场载体,拉人进行注册安装,会员高达1238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接收会员充疲劳值并负责记账和利益分配,四人以从每局抽头方式从中渔利124742元,其中张某某获利52537.1元,王某某获利29374.3元,闫某某获利19388.9元,白某某获利3574.3元;被告人白某某自2019年11月加入,期间四人从中抽头渔利70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2、证人赵某某、楚某某等人的证言;
3、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闲逸麻将”APP截图等书证;
4、物证:记账簿一本。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记账簿一本,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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