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村**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2004年5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4月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6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2002年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伙同宋某某(已起诉)、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多次在双峰县**乡黄某某福利彩票店、黄某某家等地开设流动“三公”赌场多次。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负责赌场的秩序及借钱给参赌人员,有时也帮助宋某某在赌场发牌、抽水等。参赌人员每把下注10元以上,最多时从300元至2000元不等,共计有100多人次参与赌博,赌场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晚餐、香烟及槟榔等。2018年1月底,周某某、宋某某等人在双峰县城神龙大酒店算数分红,除去所有开支外赌场共计牟利40000多元,其中王某某分了10000元左右,周某某分了11000元左右。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8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沙塘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3.同案人宋某某的供述印证;4.辨认笔录;5.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坤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7385****、15197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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