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3********,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通辽市科尔沁**高级中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尔沁区**镇直属机关 **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3211983********,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5********,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找人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 单元 **室王某某的家中进行赌博,从中抽取红利,并约定每次赌博给王某某场地卫生费用,商确后,带人先后在王某某家进行赌博,以玩扑克牌“帕斯”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关某某每次赌博都参与其中,后主动找张某某合伙经营赌场,张某某同意后二人约定赌博所收取红利除每场给王某某500 元场地费用外,剩余抽红二人平分,关某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并在场上抽红,平均每次非法抽红人民币两千余元,在开设赌场期间,张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余元,关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两千余元,王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两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关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关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关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关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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