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建瓯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江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江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850”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利用其身份注册的“88855566”银商ID账号,经营“850”网络游戏平台的上、下分代理(俗称“银商”),从平台及玩家处购买虚拟游戏币后向其他玩家出售,为该网站游戏玩家提供“上分”、“下分”服务。2018年4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上述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帮助张某甲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并收取赌资。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张某甲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江某某、王某某、肖某某、钟某某明知上述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网站,仍受张某甲雇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并收取赌资。张某甲累计帮助上述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至少1580万元,非法获利至少190万余元,个人实际分得80万元以上;王某某帮助非法获利至少130万元,个人分得7万元;江某某帮助非法获利至少73万元,个人分得3.9万元;肖某某强帮助非法获利至少56万元,个人分得2.85万元;钟某某帮助非法获利至少49万元,个人分得2.32万元;吴某某帮助非法获利至少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江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均被传唤归案。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吴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分别退出9万元、3万元、3万元、2.85万元、2.32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张某甲闽HHX****轿车一辆,查封张某甲、吴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等;
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郑某某、余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江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江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吴某某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江某某、肖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江某某、肖某某、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电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