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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7********汉族中专文化,酒店职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 ,酒店职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开发区**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江苏省兴化市,通过闲鱼、微信等网络渠道贩卖额温枪等防疫物资赚取差价。因沉迷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将从买家处收取的货款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赌输后无法再向上家进货。为了弥补赌博导致的亏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决定用后续买家支付的货款,支付先前买家所需的退款,试图不断拖延。2020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销售额温枪为名,隐瞒收取货款的真实意图,骗取位于宜兴市的邵某某在内的6名被害人订购额温枪的货款合计人民币435760元,扣除案发前已退还的人民币129700元,实际骗取货款合计人民币306060元。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主要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与买家在微信上聊天、收取大部分货款,被告人王某某配合被告人张某某聊天,收取少部分货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出售额温枪为名,经微信联系后,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收取解某某货款人民币316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将其中的大部分货款用于归还之前买家的订货款,并向解某某提供的多个收货地址邮寄空快递盒。在解某某索要货款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前退还解某某货款人民币129700元。

2.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微信与邵某某联系后,以出售10把额温枪为名,骗取邵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280元。

3.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吴某某联系后,以出售10把额温枪为名,骗取吴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580元。

4.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与温某某联系后,以出售250把额温枪为名,骗取温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72500元。

5.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微信与龙某某联系后,以出售10把额温枪为名,骗取龙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的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400元。

6.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微信与费某某联系后,以出售100把额温枪为名,骗取费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700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均已发还相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解某某、邵某某、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全部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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