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准格尔旗**镇**村**,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10221061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煤厂职工,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11日将本案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准格尔旗**镇**村开始进行库区移民,**村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移民工作,负责上报移民户花名、填写入户调查表、参与实物调查等工作。时任**村**的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移民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由王某某将自己家的户口迁回**村参加库区移民,王某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某因工作原因一直未办理迁户手续,并在张某某催问时,向张某某提供虚假的已迁户户口本。张某某在明知该户口本系虚假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协助人民政府完成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王某某一户三人上报为移民户,参与**村移民,骗取国家补贴。2010年,因政府核实移民人员户口信息,张某某帮助王某某正式将户口迁入**村。
截止案发,王某某通过移民领取生活补贴144000元、搬迁补贴18000元、购房补贴60000元、优惠购买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楼房一套,购买价179547元(其中搬迁补贴等折抵86400元,自付93147元)。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套房屋当时的市场价为人民币305127元。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贪污总数额为人民币347580元。
2019年7月15日,王某某退回移民补贴款项347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准格尔旗**镇*村**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张某某参与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虚假户口为王某某一家办理移民,骗取国家补贴3475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检察员:王慧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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