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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2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7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赌具和桌椅,在沭阳县**街道**广场北侧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共计7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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